雅安日报讯克日,拘役由天全县审查院提起公诉的个月杨某危害驾驶案,经天全县国夷易近法院审理后,并处以危害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,分金并处分金1000元。拘役
2011年10月24日,个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街上行驶,并处被执勤夷易近警发现酒后驾驶。分金凭证国家品质把守魔难检疫总局、拘役国家尺度化规画委员会宣告的个月国家尺度《车辆驾驶职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魔难》的并处纪律: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≥80mg/100ml的行动属于醉酒后驾车。经现场呼吸测试及抽血判断,分金杨某血液中的拘役乙醇含量远高于纪律的尺度,其行动属于醉酒后驾驶迅速车,个月危害不特定工具,并处具备清静隐患。
2012年1月6日,天全县法院闭庭审理,原告人杨某对于其违法行动招供不讳。2012年1月16日,天全县法院闭庭宣判服从:依法以危害驾驶罪判处原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,并处分金1000元。
据悉,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《刑法更正案(八)》以来,天全县首例醉驾入刑的讯断案例。
干朝松 吴佳 记者 胡志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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